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是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纳入各级预算管理。2016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办法明确规定了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顸算管理。同时要求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二、专项债务收入。增加举借专项债务收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和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債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三、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四、专项债务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则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五、专项债务转贷。专项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专项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接受专项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
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