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2.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区别
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用途与偿还资金的来源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3.政策背景及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4.地方政府专项债种类
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主要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其他类型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