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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来源:乡村振兴网
发布时期:2024-8-2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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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期。要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等重点领域,对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进行系统创新、整体提升,着力破解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痛点堵点难点,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

202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6.16%,与发达国家80%的水平还有差距。2021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7%,与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还有较大差距。我国整体城镇化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第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决定》在第十一章节里也提到“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与户籍制度挂钩,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目前仍有1.7亿进城农民工和随迁家属尚未在城镇落户,这部分人群虽然常住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却由户籍地提供,并且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与常住城市存在明显差距。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变为常住地,常住人口享有同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同时,《决定》强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农村户籍所附着的权益也在提高,一些农民考虑到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不愿意进城落户。今后进城农民既可以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又可以考虑选择户籍留在农村还是迁入城市,对农民权益带来更为深远的保障。

第二,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一是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今后我国将加快推动城市管理机制的现代化,引入更高效的运营模式、利用新技术改进城市服务、强化法治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智慧城市,提高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通过交通网络、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协同,增强都市圈内各城市间的联系,形成更加紧密的城市群。二是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常住人口超过20万的特大乡镇(街道),是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关键切入点。党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决定》延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全局,统筹推进有关改革措施,增强经济发达镇发展内生动力,发挥其对周边的辐射带动作用。我国将持续调整地方行政管理权限,使特大镇能够根据自身的人口和经济规模,享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力,激发其发展活力。三是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决定》提出,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住建部在2023年7月出台的《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通知》中也提出,要创新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完善居民出资分担的机制,建立政府、企业、产权人、群众等多主体参与的机制,将公众参与贯穿于城市更新全过程,实现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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