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对乡村治理的讨论和尝试是非常多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地都有各地独特新颖的举措。2020年应该是要从这么多尝试和举措中找到乡村治理变革的范式,甚至固化为法律和政策,如果2020年的乡村治理理论成果仍旧只是在讲个案的经验,和宣传表彰实践先进,基本上是没有进步的。
去年乡村治理领域一个巨大的突破,就是全社会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共识。大家都知道,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乡村且别说共同治理,连多元主体都是个伪命题。在这些村庄里,有且只有一个主体,那就是村委会,村委会承担了村庄内部各项公共事务的组织责任、决策责任、监督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
现行的乡村治理体系里还有一项制度安排:村民代表大会,社会上把它形象地类比于村人大,但这个村人大和乡镇人大、县人大显著的差别是,村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的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务汇报和一些程序工作,也就无法实质且常态化地参与到治理中去,发挥作用。
尤其在去年,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很多乡村建立起了村民理事会的制度,成为了乡村里的又一个主体,有限地参与到了共同治理中去。为什么说是“有限参与”,一方面是作为曾经的一元治理主体的村委会在分权给其他治理主体的过程是循序渐进,这是客观现实,加上村委会主观上也有对分权的抵触。
比前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村民理事会自身治理能力的缺失,尤其是人才大量流失的乡村,村民理事会的构成人员大多是年长缺乏创业激情的村民,所以导致村民理事会很大程度上变成村委会领导下的服务型事业单位,承担收集民意、传播政策、组织志愿者等服务型工作,对涉及村庄的重大项目、公共事务、民主选举等核心共治领域发挥的作用不足。
在一些发达地区的乡村,出现了由外出乡贤和留村的德高望重村民共同发起的村级慈善会、福利会等形式,为村庄捐款捐物开展奖教奖学、修路建桥、扶危济困等公益慈善行动,有效地改善乡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团结了一批有能力有实力的乡贤,也表现出对乡村综合发展更多公共事务、重大项目的关心。但由于现有乡村治理机制安排,这些主体不具有参与共同治理的准入,仅凭着乡贤们的个人威望和灰空间影响村庄的公共治理,这种影响由于不能常态化和阳光化,在产生正面价值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少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