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现有的村委会、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陆续出现的乡村慈善会、福利会等形式的基础上,再整合出自治会模式。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乡村自治的大趋势要求下,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明确乡村自治主体的地位,并形成常态化的治理机制和日渐增长的治理能力。如前文所述现有村民理事会的人员构成特征以及参与治理的边界,无法完成常态化的村庄治理行为,而由村内乡贤代表和外出乡贤代表为主体构成的自治会,则因人员构成的复合性,以及外出乡贤自身的见识与资源,具备共同治理的能力。
二是明确自治会的章程与日常运营保障。由于很多村民理事会缺乏运营经费或者运营经费来自于村委会拨付,影响了村民理事会参与共同治理的连贯性与独立性。但自治会由于其内外乡贤自发参与的特性,其运营经费由内外乡贤自主筹集,以保障自治会持续常态化地开展工作,深度而系统地为村庄发展建言献策,只有日常运营保障和系统思考后的共同治理,才不至于沦为形式或者不满情绪的宣泄。
三是明确自治会与村委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的协同与调解机制。村委会作为乡村的行政主体,村民理事会作为村民内部的服务主体,自治会作为内外乡贤的共治主体,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村庄内部事务的最终决策主体。当自治会与村委会对村庄公共事务、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决策发生分歧甚至冲突时,交由村民代表大会甚至村民大会进行民主决策。
如是,自治会体系的建立,既充分地团结内外乡贤的优势力量共同推动乡村发展;集合乡贤们开阔的视野和智慧为乡村发展制定优秀的方案,应对乡村各项事业的新趋势与新变化;保障乡村自治工作的常态化和系统化,避免乡村自治工作的片断化与形式化;促进村庄事务决策的民主化,尽可能避免因决策失误带来村庄的巨大损失;激发乡贤参与家乡发展的成就感,积极踊跃地捐资捐物开展乡村公益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