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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期:2022-7-11 13:35
阅读:773 回复:0

围绕生态产品补偿,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开展大量探索与实践,取得突出成效。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体的纵向生态补偿广泛开展。2001年至2003年间陆续实施森林生态效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纵向生态补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基金,保护生态公益林和湿地;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也相继开展。2008年起,我国开始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生态转移支付,对主体功能区划中禁止开发区与部分限制开发区进行补偿,补偿范围从2008年的221个县扩展到2018年的818个县,补偿资金从60.51亿元提高到2020年的794.5亿元,用于保护生态产品和改善民生。

以流域为单元的横向生态补偿不断推进。2010年,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启动,开始了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截至2020年年底,10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行政区内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辖区内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已广泛开展。广西、甘肃、上海、青海等省(区、市)的部分地市也自主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国家对黄河、长江建立全流域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作出明确顶层设计。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有效促进了流域生态产品保护和区域间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取得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步构建。2020年和2021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生态产品补偿实施成效显著。纵向、横向生态产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了生态产品、提升了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云贵川赤水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甘肃省渭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重庆首轮流域横向补偿机制等实施均取得成功,流域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等生态产品得到有效保护,流域水环境改善显著。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至2020年,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

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任重道远。生态产品补偿仍面临顶层设计不够、补偿方式单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不健全、监测评估体系不完善等不足,需采取相关举措尽快完善。

推动生态产品补偿法制化建设。尽快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通过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建设,明确法律关系主客体及权利义务,合理界定生态补偿范围及标准,为生态产品补偿提供刚性约束。同时,统筹生态领域转移支付资金,强化生态产品补偿资金使用效率。

拓宽生态产品补偿资金渠道。因地制宜综合采用生态转移支付、横向生态补偿、发行企业生态债券、设置生态公益岗位、建立异地开发补偿模式、建设旅游合作示范区等多种途径,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各方面参与生态产品补偿积极性,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率,充分挖掘生态产品补偿的产出价值。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成本。

完善生态产品补偿成效的监测评估体系。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与生态产品补偿资金分配相挂钩的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资金引导作用;完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与监测评估平台,加强生态产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成效评估。

作者:郑华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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