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自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保费收入与提供的风险保障以年均25%和33%的增幅高速增长,到2021年保费收入达976.02亿元,为1.88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78万亿元,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收益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也在积极寻求转型升级,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过渡是重要趋势。2018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发文启动农业收入保险试点,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2021年6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发文进一步扩大收入保险试点。政策持续加码推动收入保险发展,各地也积极试水开展收入保险实践。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情况
2018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6个省份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其中,收入保险选择在期货市场比较成熟的玉米主产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进行试点,由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提供保费补贴。据调研统计,2019~2020年试点区玉米收入保险累计承保691.03万亩,承保覆盖率为86.43%,保费收入约4.4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48亿元,支付赔款3.63亿元,两年简单赔付率为80.7%,其中,2019年为62.51%,2020年为98.97%。
作为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收入保险相较于传统成本保险,保障层次和水平有显著提升。从试点情况来看,玉米收入保险单位保额比传统成本保险显著提高,辽宁省玉米收入保险保额700元/亩,与完全成本保险保额持平,比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额提高了420元/亩,比玉米大灾保险保额增加了330元/亩;内蒙古玉米收入保险按地块分类确定保额,其中,水地玉米收入保险保额600~870元/亩,旱地玉米收入保险保额430~650元/亩,显著高于同等地块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额,略高于同等地块完全成本保险保额。
从保障水平来看,内蒙古玉米收入保险保额可以覆盖100%的种植总成本,接近85%的产值;由于辽宁省玉米产值低于总成本,其玉米收入保险保额接近产值,但对总成本的覆盖约为73%(见图1)。
从费率水平来看,试点地区收入保险的费率定价均高于成本保险。从调研情况看,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虽然保额不同,但费率定价却无差异,推出完全成本保险与收入保险险种后,试点区均尝试提高费率水平,不同险种呈现明显的梯度性,即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费率渐次递增。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相应纯风险损失率上升,提高费率具有合理性(见图2)。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中的问题
玉米收入保险的试点实践显示,收入保险相较于传统成本保险在提高保额、扩展保险责任方面显著改善,且有助于推进农业保险费率精细化定价探索,但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制约收入保险推广实施的问题。
指标设置的偏差性较大,降低农户对收入保险的认可度
收入保险旨在保障农户收入,其作用发挥关键在于目标收入与实际收入指标的确定。在玉米收入保险试点中,目标收入的确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最近一期《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公布的生产产值来确定;另一种是按照最近3~5年平均产量与期货合约平均价格计算得到预期产值来确定。实际收入采用期货合约价格与实际测产数据计算确定。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确定目标收入,存在数据滞后、偏差较大的问题。统计数据的发布通常滞后一年,按照上一年度生产产值确定目标收入存在低估。以辽宁省为例,2019年试点启动时,仅能查询到《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8》的数据,其中辽宁玉米总成本为910.64元/亩,生产产值为827.88元/亩,产值低于成本,按照玉米产值的85%确定收入保险保额为700元/亩,仅能覆盖总成本的76%,而2019年实际玉米产值与总成本同比均上涨,按照滞后一期的统计资料确定目标收入导致低估,特别是出现产值小于成本的情形时,按照产值确定目标收入将导致更大的偏差。另外,试点中实际收入按照约定玉米期货合约的期货价格和当年实际产量乘积进行确定,由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存在较大基差,导致按照期货价格核定的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偏差,低于农户预期,影响农户对收入保险的认可度。
风险责任扩展与理赔逻辑变革,经营收入保险面临超赔风险
传统成本保险的赔付逻辑是核定产量损失率,对应计算物化成本损失进行赔偿。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产量损失时,成本保险将区分作物生长期的不同阶段,结合产量损失程度计算理赔额,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而收入保险则在保险责任、赔付逻辑方面与成本保险有较大差异,其理赔触发涉及产量波动和价格波动两个因子,无论是价格下降还是产量下降,或者是二者同时下降,当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时触发保险理赔,理赔额的计算不设置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与损失率,赔偿金额=目标收入-实际收入。
相比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同时规避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农户提供更全面的利益保障,但也增大了经营收入保险业务面临的风险。另外,收入保险理赔额的核定去掉了分阶段赔付的设置,从损失补偿的角度看更具合理性,但显然会带来赔付支出的增加,特别是发生巨灾时,保险机构将面临超赔风险。
试点实施缺乏有效对比,收入保险“保收入”的优势不显著
根据《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作为提高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险种同步实施,其中,对小麦、水稻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在试点实施过程中,除辽宁省的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均在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中选择一种进行试点,辽宁省虽然同时试点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但两个险种的保额一致,没有体现出收入保险“保收入”的特征。对农户而言,购买农业保险主要关心的是费率、保额和赔款,完全成本保险与收入保险的保额一致,而收入保险的费率高于完全成本保险,按照农户朴素的价值取向,更愿意选择完全成本保险。另外,从理赔逻辑来看,完全成本保险与传统成本保险无实质差异,均是因灾受损,满足保险责任即可得到赔偿,理赔逻辑简单,而且经过多年推广实施,成本保险已形成较好群众基础,农户容易接受完全成本保险。相比收入保险的赔付逻辑涉及测产、定价,对农户而言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加之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成熟度与普及度不足,农户对通过期货价格确定目标收入的认识不到位,当目标收入与农户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时,农户对收入保险“保收入”的获得感不高。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思路
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在保障水平上呈现出“保物化成本”向“保完全成本”“保收入”转型,在经营水平上呈现粗放经营向精细化管理转型。发展收入保险对提升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服务能力、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从农业保险发展阶段与配套机制的完备程度来看,我国发展农业收入保险的基础仍需进一步夯实,应循序渐进、找准重点、逐步推进。
第一,加快数据与产品基础建设,逐步向收入保险过渡。农业收入保险有效实施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充足的产量和价格信息、高效的价格发现途径以及有力的公共财政和监管支持。我国发展收入保险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也面临产量有效数据积累不足、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不成熟、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实施收入保险的现实条件。现阶段应着力夯实发展收入保险的数据基础、产品基础。良好运作的产量保险是发展收入保险的重要条件,但由于我国农业小规模经营特征以及统计制度存在调整变化,我国农业统计数据质量不高,且统计单元最小到县级,缺乏乡镇以下的农业生产数据,导致我国产量保险发展不充分。下一步应着力完善农业统计制度,构建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颗粒度与精细度,逐步优化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着力发展产量保险,进而向收入保险过渡。
第二,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确保收入保险稳健可持续经营。相比传统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在保险责任、保险额度、理赔逻辑等方面有明显拓展与改进,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但面临的超赔风险也随之上升,因此,加快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确保收入保险业务有效、稳健、可持续运营十分紧迫。应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制度体系,强化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推进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以及落实再保险之后的巨灾风险责任安排,形成由直保公司应对低层风险,再保公司负责中高层风险分散,大灾风险基金兜底巨灾风险的多层次风险分散体系,保障农业收入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精准定位服务客群,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收入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直接聚焦补偿农户的收入损失,更符合专业化农业经营者的风险保障需求。随着我国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小农兼业化趋势日趋显著,以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为特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兴力量,是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与制约,突出表现为风险保障不足与融资供需对接不顺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更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对防范风险有更强烈的需求,而且规模经营对融资的需求较大,但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贷款难一直是其扩大和改进生产经营的最大制约。农业收入保险具有稳定农业经营收入预期、增强抗风险能力,为投保主体增信等优势,可以有效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与资金融通需求。因此,应精准定位收入保险的服务客群,优先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和推广农业收入保险产品。
第四,提高精细化服务水平,增强收入保险产品的辨识度与吸引力。农业收入保险优势的发挥关键要在两个方面着力,一是科学厘定费率与保额,转变农业保险“一省一费率,一省一保额”的状况,遵循“风险一致性”原理,充分运用农业生产风险区划研究成果,提高农业保险产品费率、保额制定的精准性,增强不同农业保险产品之间的区分度、辨识度。二是优化农业收入保险产品设计,在保险责任、保障水平、补贴比例方面增加梯度与层次,提升收入保险产品的包容性与适用性,允许农户根据风险规避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在不同保障水平、保险责任间灵活选择,有效释放农户投保积极性,提高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第五,强化科技普及应用,技术创新破解收入保险发展难点。实现精确测产定价、精准承保理赔、精细风险管控是发展农业收入保险面临的难点,也是农业保险转型升级要突破的关键点,科技进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能。移动互联、卫星定位、遥感测绘、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涌现,且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已初见成效,但科技应用的广度与深度仍有待提高,进一步强化科技在农业保险业务场景中的渗透运用是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加强3S技术、气象监测、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协同运用,精准辨别作物类型、实时监测作物长势,实现标的作物生长期全周期跟踪监测,为精确测产估损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构建农险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农业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实时感知”“智能分析”“防灾减灾响应”等提供全程智能风险管理方案。另外,新技术的有效运用还有赖于政、产、学、研共同推动,特别是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引导,规范技术运用标准,提高技术监测结果的公允性与权威性。■
作者|宋建国 刘莉「宋建国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莉单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