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顺应县城人口流动变化趋势,选择一批条件好的县城作为示范地区重点发展,防止人口流失县城盲目建设。《意见》强调,科学把握功能定位,分类引导县城发展方向:加快发展大城市周边县城,积极培育专业功能县城,合理发展农产品主产区县城,有序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引导人口流失县城转型发展。
陆铭表示: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宅基地制度,一定要慢慢顺应城市化的趋势。这次的文件中,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提法比之前有了一些进步,特别提到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自愿且有偿,这非常重要。换言之,两个极端都要不得。一方面,认为农村土地制度不能动,这要不得,这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相违背,也不利于农民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不能保障这些权利,就切掉了带来合理合法的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也不能改善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个极端在历史上曾出现过,也是不对的,在违背农民自愿且补偿不足够高的情况下,让农民“被上楼”,被动地集中居住。
在这两种极端状态的中间,如果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在城市里有了就业岗位,甚至已经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再加上接下来国家如果在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中,能够让这些流动人口在所居住和就业的城市转化成市民,然后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并且获得社会保障,就可以打消农民的后顾之忧。现在的政策下农民进城并不以放弃土地为前置条件,未来要保障农村各种土地的权益可以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转让。这就可以避免很多人担心的没有退路的问题,因为哪怕农民在城市中失业了,市民身份下,也能够享受城市地区的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廉租房公租房,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要不断努力往这个方向靠近。
还有一些方法是可以探索的,比如,农民在放弃自己土地相应权利的过程中,作为一种过渡的手段和人性化的操作,可以给农民保留一两年的反悔期,这种方式是可以考虑的,根据各个地方的具体实践来操作。但从大的趋势角度而言,不能因为这种担心,就认为农村的土地制度不能改革。农业经济学几十年来的发展证明农民是理性的,他会综合考虑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所获得的补偿,来决定是不是自愿地放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看到,在城市化的大趋势下,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利能够更加明确的界定,并且在制度上允许自愿和有偿的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恰恰是农民提出的呼吁。我们不能因为在极端情况下,个别农民有可能选择不合理价格转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就在制度设计上去阻碍能够让绝大多数农民受益的改革。
作者:陆铭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