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游客您好
第三方账号登陆
首页 政策法规 查看文章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推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期:2021-11-18 13:52
阅读:1186 回复: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推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挖掘乡村特色资源,培育乡村能工巧匠,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推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及范围

  (一)乡村特色产品。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鲜明的地域特色、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广阔的开发潜力,包括特色种植产品、特色养殖产品、特色食品和特色手工产品等。

  1.特色种植产品。主要包括特色粮薯豆、油料、蔬菜、果品、食用菌、道地中药材、茶、咖啡、棉麻、花卉苗木等。

  2.特色养殖产品。主要包括特色畜禽产品和特色水产品。其中,特色畜禽产品包括特色草食畜、猪、禽、蜂、蚕茧等,以及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特种畜禽产品等。特色水产品包括除青、草、鳙、鲢四大家鱼之外的特色水产品,不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3.特色食品。主要包括经过特殊工艺加工,具有地域特点、文化内涵、独特风味的特色食品,含乡土卤制品、酱制品、豆制品、腊味、民族特色奶制品等。

  4.特色手工产品。主要包括采用传统特色手工技艺生产的具有地域、民族、历史和文化特色的手工艺产品,含手工编织、刺绣、剪纸、蜡染、陶艺、雕刻等产品。

  (二)乡村工匠。主要包括铁匠、铜匠、木匠、篾匠、陶艺师、剪纸工、年画工等乡村手工业者和传统技艺人才,以及泥瓦匠等乡村建设工匠。手工技艺精湛,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传统手工技艺,代表乡土工艺的较高水平。传承工匠精神,长期坚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是带动乡土文化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领头雁”。

  具有以下条件者优先:特色产品获得地理标识、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在村镇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乡村工匠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申报推荐。

  (一)遴选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推介条件组织遴选申报,填写《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申报表》(附件1)或《全国乡村工匠申报表》(附件2),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择优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有关信息,择优形成推荐名单,填写《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申报汇总表》(附件3)。2019年、2020年已列入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目录的不再推荐。

  (三)审核推介。农业农村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发布名单并进行推介,多种形式加大乡村特色产品推广,加强乡村工匠研习培训,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对乡村产业发展的带动力。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协调指导,严格遴选标准,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乡村特色产品不超过30个,乡村工匠不超过10名。

  (二)按时报送。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省级推荐函、《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申报表》《全国乡村工匠申报表》《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申报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aepmoa@163.com。

  (三)加大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乡村特色产品开发和乡村工匠培养的做法经验,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媒体,加强宣传,加大扶持,营造协同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联系人:戴国欢、韩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电话:010-59192713、59192716

  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汪洋、葛豆
  电话:010-59199665、59199663
  邮箱:aepmoa@163.com

相关阅读

评论

新闻排行榜
  • 日榜
  • 周榜
  • 月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