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办法》明确问责对象为山阳县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工作在山阳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等有管理权和管辖权的机构负责实施。追责问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
《问责办法》明确了应该进行问责追究的12种具体情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要求、重点任务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四个不摘”要求不力,导致工作出现空档、政策出现“急刹车”,发生返贫致贫,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不力,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在发展壮大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改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增强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等重点工作方面,因工作不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过程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落实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财政投入、金融服务、土地支持、人才智力支持等政策衔接以及领导体制衔接、工作体系衔接、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衔接、考核机制衔接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重点村(社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选人不准、派驻不实、保障不力,或对驻村工作队教育管理监督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重点村(社区)驻村人员、帮扶联系责任人、村(社区)“两委”成员、动态监测网格员不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纪律松弛、作风涣散、工作不实、成效不明显,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从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贪污侵占、吃拿卡要等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各级组织开展的问题排查、检查考核、调研督导、明察暗访工作不扎实,对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上报、不及时研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上级巡视巡察、检查考核、调研督导、明察暗访等反馈指出的问题,认领不积极、整改不彻底、销号不及时,或者虚假整改、应付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今年以来,山阳县纪委监委查处扶贫领域问题25件,党纪政务处分23件23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4起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