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
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受让方使用土地有“三禁止”: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