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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监督检查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来源:乡村振兴网
发布时期:2021-7-2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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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促进法中设立监督检查专章,有利于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法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乡村振兴目标的情况,将考核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纳入到日常的政府工作中来,并且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任务层层分解和考核督查问责,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减少不作为和慢作为,同时防止个别地区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一刀切、乱作为等情况。

二是完善进展情况评估制度。法律要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以有效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通过指数这一科学手段绘制乡村振兴蓝图,用以测度乡村振兴工作的进展程度以及发展水平, 以发挥其“指挥棒”的作用。

三是实施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是加强党和政府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措施,既是重要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统筹各部门乡村振兴工作, 向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下级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开展监督检查,对不履职和不能正确履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这既是贯彻落实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工作顺利开展、严格责任落实、强化责任担当的重要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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