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农业农村的支持保护,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基本经验。法律从以下五个方面明确了关于扶持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加强资金投入特别是财政支持保障。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尽管没有对投入总量进行具体量化, 但在定性上强调了财政投入要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提出了乡村振兴财政支撑保障的基本要求, 有利于在法律框架下构建体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覆盖全面、指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配套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二是强化金融资本支持。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聚焦重点领域,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法律就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各类主体服务乡村振兴责任,将依法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是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针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问题,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提出要求,2020年中央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期末各省(区、市)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法律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等固定下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土地出让收入重点使用领域作出详细规定,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增强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提供了长效制度保障。
四是保障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农村土地问题既关系到乡村的产业发展,也关系到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关系到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法律对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作出安排,明确要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规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并可以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同时,与土地管理法等进行衔接,在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基础上,增加了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的规定,对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保障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摘帽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毫不松懈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这个首要任务,关系到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局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法律规定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 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 为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