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5 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律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一是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这是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建设“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和保障。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最终还要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落实。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同时强调要加强乡镇、村“两委”组织和能力建设,也包括农村社会组织、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在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 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等,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村民自治是维系乡村秩序的稳定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明确,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等作出规定,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四是培养“一懂两爱”的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既是中央部署的工作要求,也是基层实践的迫切需要。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为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五是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重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有序。法律对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作出规定,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提供了重要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