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仅自身性质复杂,而且牵涉诸多社会问题,显然无法通过单一制度调整来解决上述矛盾。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套系统工程。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与城镇化发展方向、农民需求、土地制度基本属性等相衔接。可从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两个层面上分别讨论。
首先,要深刻理解我国城镇化模式。城镇化及其带动的社会流动是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调整的根本动力。以2000年为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核心,从之前阶段的“按需分配”过渡到之后的“有序退出”阶段。2000年之后,快速城镇化导致农村人口下降,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带来农村家庭“少子化”,造成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目标转变为解决农村人口减少背景下的宅基地退出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农村存在的宅基地空置很多情况下属于暂时闲置和季节性闲置。这是由我国城镇化模式所决定的。
农民城镇化是由外出务工带动的。受农民工在城市工资水平限制,大部分农民在城乡之间保持往返状态。农民从外出务工到彻底融入城市,存在较为漫长的过程。一部分个人能力强且运气好的农民,在城市获得稳定职业,他们有机会实现彻底城镇化。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镇就业,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社会保障不健全,这部分农民将乡村当作退路,农村宅基地构成其生活的保底。整体来看,我国户籍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还存在较大差距,这恰恰反映农民进城过程的艰难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农村宅基地为进城农民提供退路。受我国发展水平限制,农村宅基地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依然要扮演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
其次,正确认识农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当前关于农村宅基地存在一个重大误区,一部分人按照城市建设用地价格来推算农村宅基地价值,认为农村宅基地总价值达到数十万亿甚至上百万亿,进而提出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改革办法。这类看法忽视了土地价值是由地租决定的。级差地租规律决定不同区域土地价值高低。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农村宅基地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宅基地,包括城中村和城郊村。这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投资强度高,资本密集,土地价值高,农村宅基地财产价值显著。第二类是广大中西部地区一般农业型村庄的宅基地,这类地区人财物流出趋势明显,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少,宅基地价值等同甚至低于耕地价值。两类地区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问题不同,需要的制度设置也存在差异。不能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宅基地价值来想象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宅基地。与之相关,针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和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宅基地,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最后,政策调整要避免单一思维。农村宅基地存在多重属性,不同属性之间需要相互平衡。例如,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与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存在一定冲突,保留农民的“退路”与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存在一定矛盾。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需尽量平衡不同方面,避免政策手段简单化。
作者:桂华(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