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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进: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发布时期:2021-6-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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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要求。

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有利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多措并举。

首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支持的精准性。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名单发布制度;二是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三是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通过这三种途径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与金融机构对接,促进金融支持的便利性和精准性。

其次,发挥好信贷、债券、股权、保险等政策的合力作用。在间接融资方面,通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等推动发展信用贷款。同时,拓宽抵押、质押物的范围,盘活农村的资源资产,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贷款产品的开发、贷款期限的设置、信贷资源的配置、尽职免责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多下功夫,推动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在直接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融资。在农业保险方面,创新农业保险相关产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生产和发展的能力。

最后,强化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以确保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商业可持续。一方面,继续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为金融机构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提供更多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落实相关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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