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粮食流通依法治理现代化水平
张务锋
原标题:提高粮食流通依法治理现代化水平
粮食流通一头连接生产,一头连接消费,事关粮食安全和人民福祉。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对现行《条例》作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确立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粮食流通管理制度框架,充分体现了粮食流通现代治理的时代特征,是粮食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粮食流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条例》修订实施,是办好头等大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完善粮食安全制度体系,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同时应看到,我国粮食供需中长期将是紧平衡态势,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粮食安全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保障粮食安全是涵盖生产、收购、储备、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系统工程,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至关重要。这次修订,坚持落实中央要求、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将粮食流通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同时,坚持系统观念,着眼完善粮食“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机制,对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安排。《条例》明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在行政法规中确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制度规范,压实各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针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大幅提高了涉粮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粮食保供稳价工作实践,要求健全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提高粮食收储调控能力。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增强防范化解粮食领域风险挑战能力,在更高层次上端牢十四亿中国人的饭碗。
《条例》修订实施,是实现良法善治、加快国家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200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2016年分别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粮食流通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粮食宏观调控和监管难度明显增大,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次修订,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放管结合,取消粮食收购事前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丰富了行政执法手段,强化了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力求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把该放的权放足、放到位。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实现粮食流通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用法治的方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把我国制度优势特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转化为治理效能。
《条例》修订实施,是推动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内在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当前,我国粮食供求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一些地方粮食产业质量效益不够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粮食流通领域均有程度不同的表现。《条例》围绕促进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围绕节粮减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出了特别规范,把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这些制度措施,将有力推动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条例》修订实施,是坚持人民至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坚持为耕者谋利,进一步明确了粮食收购按质论价、及时支付售粮款、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政策性收储等措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坚持为食者造福,全面加强粮食流通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严把粮食“入口质量安全关”,保障人民吃上“放心粮”,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粮食供给的新需要;坚持为业者护航,优化粮食营商环境,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为粮食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修订原则和具体规定,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引导粮食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快配套制度规范的立改废工作,抓紧制修订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政策性粮食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放大立法效应,增强行政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裁量、严格执法程序,主动作为、动真碰硬,严格监管、严肃处罚,切实增强执法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用法治力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作者:张务锋,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