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幵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具体情形下的责任者确定的原则是:
①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②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③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对于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幵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造地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耕地开垦计划、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垦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幵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局标准的两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