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多多益善
陈金明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展望2035年主要目标时提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这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重要方向之一是要继续让农民的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别是应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近年来,得益于城镇化进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再分配政策,农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逐年提高。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19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已从7.26倍下降到3.88倍。随着农民收入增速连年高于城镇居民,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也由上年的2.64降至2.56,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但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居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城乡差距依然“居高不下”。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比在2013年达到13.09的高位后,此后年份一直保持在11以上。
造成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有很多。
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城镇居民比农民拥有更多的资产。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各种资产的城乡差距都在3倍以上。因为资产往往会产生收益,在“滚雪球”效应作用下,这种城乡资产差异最终将体现为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距。
从深层次分析,则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相对迟缓。
先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房产是城乡居民最主要的资产之一。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户房屋资产的利用大多仍停留在居住功能上。相比而言,城市居民拥有的房产除了出租、买卖,还可以抵押。得益于政府投入大量资源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和环境,城镇居民房产加快升值,而农村房屋普遍缺乏衡量和实现市场价值的渠道。
与此同时,城乡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有待完善。农地转变为非农地时,须走征用程序,但土地补偿费不多。城镇居民则可较大程度上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如,城市政府土地出让金增加后,会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将从中受益;又如,土地增值后房价上涨,城镇居民对应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随之增加。
再说农村金融。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体系。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金融因素同样有很多,突出体现在农村金融建设相对滞后、金融机构相对偏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以及服务农民的专业理财人员短缺。
目前,在农村地区,存款机构已相对完善,但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等在农村很少有。各类农村金融产品与现阶段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没有较好的投资途径。即便是相对完善的涉农存款机构,也存在较重的“城市偏向”,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资金外流,加剧了农业和农村非农部门发展资金短缺。
不难看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前提是让农村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环境之中。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快破题以宅基地、承包地、山地、林地等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流转制度,改革完善各项土地产权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须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引导资金回流。在政策扶持上,不妨规定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贷款的最低比例;在金融支农上,要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为农民推出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住房按揭、创业贷款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同时,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建立完善针对性较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