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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的国际经验之亚洲发达国家

来源:世界农业
发布时期:2021-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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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韩国率先整顿国家经济、制订经济发展计划,着重发展工业、推进城市化。因此,日本于1955—1973年,实现了长达18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而韩国在1996年实现人均国民收入12 000美元,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但是,在此进程中,乡村大量劳动力资源向非农产业部门转移,出现了城市经济快速增长与乡村发展停滞并存的局面,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急速加剧。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先后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以振兴乡村,具体如下。

引导城市工业向乡村转移,工农业融合发展

合理、适度的乡村工业是驱动乡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带来了就业岗位并促进农民收入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加大对乡村工业开发区的财力支持,并通过制定相关税收、贷款优惠等政策措施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城市工业合理有序地向乡村转移。第二,注入高新工业技术,将其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相结合,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第三,引导工农业部门融合发展,打造特色的农业生产经营链,实现农业生产与工业加工一体化服务。

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乡村工业化运动,并辅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农业基本法》(1961)、《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优惠法》(1961)、《建设新工业城市促进法》(1962)、《农村地区引进工业促进法》(1971)等,以此驱动乡村工业的发展。

而韩国推行以乡村工业园区为载体的园区模式,政府引导乡村建设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工厂,并且引进新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将传统农业模式转型升级为集生产、加工、销售等为一体的新型经营模式。另外,以色列一直将最新的工业技术引入农业生产活动中,如“滴灌技术”等,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农业产出高速增长。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乡村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

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年金制度的正向效应,保障乡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典型模式为新加坡政府推行的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农民通过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机制,确保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且,通过《中央公积金法》(1955)、《父母赡养法》(1995)等给予其法律保障。

另外,韩国和日本的农民养老制度建立较早且体系完善。例如,日本推行双层结构制度,第一层是强制性的国民年金,通过《国民年金法》(1985)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同等条件的养老保险政策;第二层次为自愿加入的基金制。双层结构包含4种项目:国民年金、共济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农民年金。以法律作为保障的多元化的养老保险模式,基本满足了乡村养老保险需求。

改善乡村基础设施与居住环境,提升乡村居民生活品质

一方面,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重新规划交通网络及道路桥梁建设,提升水、电供应系统能力,并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例如,韩国政府开展“新村运动”,大规模修建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动员农民共同建设“安乐窝”,进而改善乡村居住条件。通过“新村运动”,韩国农村基本实现现代化。

另一方面,改善乡村内部环境:一是禁止环境破坏行为,通过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废弃物的无序排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日本《土地改良法》(1949)明确了乡村振兴中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是保护人文景观,如日本政府出台《城市规划法》(1968),加强保护文化底蕴深厚的古建筑,维护历史财富。

充分挖掘文化资源与自然禀赋,发展乡村旅游业

与欧美发达国家类似,亚洲发达国家也将发展乡村旅游业作为实现乡村经济发展的一条有效路径,其中典型代表为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具体而言:日本通过“造村运动”,着重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乡村景观,并充分挖掘当地特色文化的潜在价值,形成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础。韩国则通过“一人一村”运动,设立专家咨询系统,为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服务,从而有效化解乡村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部分矛盾;同时韩国在发展乡村旅游方面更加注重其营销方式与宣传形式。而新加坡在几乎没有农业土地的背景下,借助高科技发展都市农业。现代集约的农业科技园以及垂直种植的方式,成为新加坡乃至世界比较独特的农业观光旅游资源,促进都市农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

文/朱红根 宋成校(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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