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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持续增强乡村治理效能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期:2020-9-21 15:48
阅读:992 回复:0
乡村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近年来,我国乡村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不断增强。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广大农村基层党组织积极动员群众做好防控,抓实抓细网格服务管理,党员、干部与群众一道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坚固防线,彰显出我国乡村治理的巨大优势。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乡村是主战场,乡村治理面临的任务挑战仍然艰巨。要继续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心骨,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和领导力量。完善乡村治理,需要始终将党管农村的工作原则贯穿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的全过程,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各类组织中的领导作用,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人才的培养力度,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机制,加强基层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绩效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发挥人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拓宽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让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乡村振兴的受益者,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就要求继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做好社会协同等工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村民议事会等,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机制和重要平台。要推进村民自治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作用。积极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自治单位,实现资源管理的精准化和精细化。吸纳广大群众、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农村公共管理和服务,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乡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在基层治理中,自治是基层运行的基本方式,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德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要推动三者有机结合并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弘扬“重孝”“尚贤”等中华传统美德,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继续推进扫黑除恶,建设平安乡村。加强普法工作,推动司法工作更好助力乡村治理,在乡村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权威,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水平。

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现代科技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加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在乡村电子政务、数字化乡村、人口管理、农村电商直播、“互联网+”、智慧农业等建设中,完善信息收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和联动机制,建设“县—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运用新技术促进流动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与乡村社会发展实践相结合,强化乡村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信息安全,注意帮扶老年群体、留守儿童、贫困人口等跟上信息社会发展步伐,共享技术进步成果。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数据建设、利用和保护水平,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人民日报 》( 2020年09月21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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